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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建委出新规:严格保证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9-03-27 11:02 来源:

核心摘要: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规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合同履约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经济制约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促进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建委最近出台《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新《规定》进一步对保证人的资格做了严格规定,对担?;故敌薪ㄖ谐⌒庞眉喙?,要求将保函原件送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并增设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北京市的工程保证担保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1998年就开始在国家大剧院、首博新馆等一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以及华远房地产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进行试点工作,于2004年6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两年来,我市在工程保证担保上主要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效:初步建立起了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经济制约机制,强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意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举办工程保证担保知识培训等多种措施,提高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进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管如此,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专业担?;故谐⌒形还娣?,严重影响了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的专业担保机构超越自身实力承保,一旦发生索赔,债权人会面临更大风险;有的专业担?;刮苏剂焓谐》荻?,搞压价竞争,干扰了市场秩序。目前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建设工程风险,也导致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不信任。又如一些建设单位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责任,只把办理保证担保作为领取施工许可的手段,而一些施工单位出于迎合建设单位或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的心理,配合建设单位走过场,取得施工许可后就各自撤保;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把工程款支付保函扣在自己手里,不给施工单位,造成部分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证担保保函数量与收到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数量不对等,严重影响了工程保证担保作用的发挥。

为解决上述问题,市建委在242号文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20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与242号文相比,938号文调整、主要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对保证人的资格的规定,特别是从担保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对专业担保机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增设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两个新的担保品种,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增加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及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明确要求凡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项目,其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将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并对当事人取回保函原件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将于今年12月1日实行,《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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