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提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18项意见,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提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18项意见,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
据了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零起步,经过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24年底,累计办案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于显著轻微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赔偿磋商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等。
为推动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12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以下措施提升索赔工作效率:一是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三是统一规定《管理规定》提出的重大案件范围,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四是强化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意见》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索赔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明确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部分,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优化,提出要求。《意见》明确了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明确了在开展鉴定评估时,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按照技术标准开展鉴定评估工作;规定了赔偿协议的内容,增补了磋商不成的两种情形;列出了3种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避免“一刀切”。即:相关监测报告、验收报告、调查报告等已形成的报告,包括了修复情况的内容,且可以满足修复效果评估需要的;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其他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第三部分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判定原则?!兑饧氛攵浴豆芾砉娑ā诽岢龅?ldquo;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细化;针对《管理规定》规定的“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可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对参与简易评估的专家,提出了选取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明确了属于《管理规定》规定的“重大案件”的5种情形,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 各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的重大案件情形; 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第四部分包括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其他内容?!兑饧诽岢龈鞯赜Φ苯⒔∪肪乘鸷ε獬ビ胄姓捶ㄏ谓踊?,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做到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联络常态化、信息共享、移交畅通、调查联动。提出部门或机构在启动调查、磋商、诉讼、修复、申请强制执行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环境公益诉讼互相支持、相互补充,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