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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 8月4日,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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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由总则,勘察、设计和施工,鉴定、加固和维护,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49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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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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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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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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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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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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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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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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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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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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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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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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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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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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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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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2.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3.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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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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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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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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