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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建设网讯? ? (记者 韩冬)? ? 日前,住建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7部门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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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有总则、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监管、附则5章,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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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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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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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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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应具备,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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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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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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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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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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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工资保证金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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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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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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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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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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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工资保证金监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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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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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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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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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