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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方案要在售楼处公示,并写入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9-03-27 11:50 来源:

核心摘要:

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出关于贯彻今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公示项目建设方案做出进一步规定。从 8月1日起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需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摘要公示;拟申请预售的项目要在售楼处公示。如建设方案变更,需征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

按照这一规定,从 8月1日起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区县建委则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建委,统一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建设方案中应当包括总体分期建设情况、建设内容、拆迁进度、建设程序四大项内容。总体建设分期情况应明确该项目总建设规模、共分几期开发建设、各期的建设范围等问题;建设内容应明确各期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楼栋号,同时明确需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本期区域内绿化、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等内容,制定建设时间计划;拆迁进度需标明项目区域内需要拆迁的部位,其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程序需详细列出每期项目中,每栋住宅楼应与哪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 许可 、竣工验收,明确在哪栋住宅楼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期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下一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对各期项目间采取的临时隔离措施和未绿化(仅限非绿化季节完成的项目)部位所采取的防尘措施做出明确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对所公示信息承担责任。建设方案中分期建设内容、分期进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报审程序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经区县建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 许可 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并须规定述程序办理建设方案报审公示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在申报该项目的预售 许可 证时,应将经区县建委审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并在领取商品房预售 许可 证后,在售楼场所明显位置摘要公示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的相应内容应在预售合同(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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