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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9 来源:

核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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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及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行为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6〕312号)。通知作出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我市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在上述销售机构中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需取得《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后,持证上岗。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将已注册备案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公示。

三、销售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登记情况和销售员情况,2006年9月1日后销售员接待购房客户时需挂牌服务。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和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

四、凡有违规行为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将不予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销售员取消商品房销售从业资格,销售代理机构未整改或在整改期间的不得从业,负有连带责任的开发企业,其预售许可或网上签约业务将受到限制。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同时公布其违规行为。

五、通知还明确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销售员考试及注册备案的具体程序。

1、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2、自2006年5月底开始,由市建委定期组织销售员专业考试,考试科目为:(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商品房营销知识);(2)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制度;(3)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网上签约操作实务。

3、销售员考试合格后需至市建委委托的中介行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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