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对解决部分低收入群众买不起房的问题、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口规模和结构的调控,将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更加有利于建设宜居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该《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
保护原房屋出租人的权益,明确合法转租的行为方式。按照《合同法》中“承租人经出租人 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即建设部42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睢钡墓娑?,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明确了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逼淠康氖且蟪凶馊俗夥课菔毙杈鲎馊送?,在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转租合同方可有效。
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门槛,行业管理将有法可依。本市目前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共有2600多家,门店数量大约6000多个,从业人员5万余人,其中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含居间和代理)的经纪机构近1400家。为了解决以往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政府主管部门缺少管理的法律依据等实际问题,《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门槛”、行为规范、退出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如:《办法》第十九条在原来只需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条件上增加数量的要求,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7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倍苑康夭突辜叭嗽钡男形娣蹲龀隽斯娑??!栋旆ā坊构娑顺鲎獾木幼》课莶环瞎娑胺康夭突刮窗垂娑ò炖肀赴傅模鹆罡恼?,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
规范房屋租赁代理经纪行为,实行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行为,防止房屋租赁交易活动中,利用委托人对专业知识和市场信息不了解,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栋旆ā返谑颂豕娑ǎ骸氨臼卸苑课菥鸵滴袷敌幸写沾丁⒎缦兆急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帐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薄胺康夭突褂胱饬薜笔氯嗽级ㄖ苯酉虺凶馊耸杖∽饨鸬模看尾坏檬杖〕桓鲈碌淖饨??!卑凑丈鲜龉娑ǎ康夭突沟囊姓驶е?,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必须分帐户管理,并且要有政府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而对于租赁时间长的承租人,必须采用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将合同约定的房租直接存入房主帐户,这一方式应成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对于个别特殊原因需由房地产经纪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房屋经纪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把交易风险降到最低限度。